公安学研究

公安学基础理论

  • 基于数据侦查权的公安侦查体制改革探究

    马忠红;

    侦查体制表面看是侦查组织结构及其组织体系,实质是侦查权的配置问题。现行的侦查体制是基于地域配置、层级配置和类别配置而形成的,呈集中与分散结合、多层级、多节点分布的金字塔形结构。当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的脱域性、融合性、产业化等趋势对现有侦查体制提出系统性挑战。数据侦查权是大数据时代侦查权的运行形态,也是应对当前犯罪形势之策略和路径。基于数据侦查权的运行逻辑和运行规律,侦查体制改革要解决数据资源与侦查职能的匹配性问题;基于数据侦查权的去中心化特征,侦查体制的纵向结构由多级科层分布趋于扁平化;基于数据侦查权的规模效应,侦查体制的横向结构由多点分散运行转向大部制融合运行;基于数据侦查权的技术性特征,强化体制建设中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基于数据侦查权的无感性特征,强化数据侦查权的法律与技术双重制约机制;基于数据的社会弥散性特征,强化社会力量参与侦查的规范制约等。

    2025年03期 v.8;No.44 1-16+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67K]
  • 论毒品概念的固有违法性及实践认定标准反思

    刘天宏;

    毒品概念及其范围直接关系着毒品犯罪的成立与否,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武汉“绝命毒师”案、河南“铁马冰河”案等争议案件暴露出了刑事立法中毒品概念及其司法认定的严重缺陷,不仅与公民朴素法感情背离且与刑法理论相抵牾。当前,我国《刑法》中毒品概念存在着“单一且形式化”的问题,毒品与麻精药品的界限不明,司法实践形成了“被列管即构成犯罪”的思维定式。这是毒品概念立法定义的要素缺失、毒品犯罪从严的刑事政策与行政犯法益性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此,在梳理和检讨现有对毒品概念定义的“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的基础上,应坚持毒品概念所固有的刑事违法性,为毒品概念填补尚缺失的实质违法评价要素,承认其系经刑法评价后的非中立性的规范概念,将国家管制性、成瘾性、滥用性及麻精药品属性作为毒品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以此正确理解和适用《昆明会议纪要》对涉麻精药品认定的相关规定。

    2025年03期 v.8;No.44 17-33+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59K]

理论与实践

  • 论我国法规范中的警察武力使用目的

    孙文夕;

    法规范中的警察武力使用目的,是指有权机关在法规范中预先设定的,希望通过警察武力使用行为所满足的某种需要。我国法规范中的警察武力使用目的,在体系上呈现出相对分明且基本完整的层次结构,在法益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利益和其他案件相关人的利益等类型。我国法规范中的警察武力使用目的,在规范设计上存在层次结构不合理、个人利益保护不足以及表述不明确等问题,易导致警察在使用武力时难以即时明确法规范中的应然目的,进而削弱警察武力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为了优化我国法规范中的警察武力使用目的,应当提升目的层次结构的协调性,兼顾目的规定中法益保护的全面性,增强目的表述的规范性。

    2025年03期 v.8;No.44 34-51+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80K]
  •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程序控制:基于侦查措施体系的检视

    任禹行;

    散见于公安机关各类取证规范中的电子数据收集、提取行为,并未被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侦查措施体系,由此引发法律保留与程序控制方面的诸多疑问。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基础的公民权利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行为,若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强制披露或控制,将因实质性影响公民对“通信秘密”和“信息自决”的合理期待而被纳入“强制处分”范畴。在影响“通信秘密”的场合,侦查机关藉由监听、监控等技术手段截取即时通信的电子数据,此种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毋需建构新的理论体系;但在影响“信息自决”的场合,侦查机关收集、提取涉公民个人信息,且已结束即时通信的电子数据,此种行为契合扣押措施“以对物控制实现证据保全”的规范目的,可藉由解释和扩展传统扣押理论,形成电子数据扣押的概念及其程序规则,从而实现此类电子数据收集、提取行为向侦查措施体系的制度回归。

    2025年03期 v.8;No.44 52-66+123-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45K]
  • 数据犯罪的体系优化路径:利益竞合与求同存异

    孙运梁;苏镘圯;

    数据在多元应用场景中激发出与多种利益交叉竞合的多态价值面向。囿于传统权利范式的“碎片化”罪名格局虽然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优势,但在体系上也存在“散而不密”的结构性缺陷,既缺乏对数据本体价值的系统保护,又难以应对新型数据风险。数智时代数据法益的刑法保障一方面需要维持谦抑性和既有模式优势,另一方面也需要突破传统规制模式弥补立法阙如。应当在明确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基础上确立“求同存异”的体系优化思路。数据安全法益由数据静态安全与数据动态安全构成,数据静态安全体现为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数据动态安全则关涉数据产权在持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功能实现。数据安全法益的利益谱系与多种法益存在竞合,同时也具有独特的规范价值。因此,应当明确“统筹安全与发展”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目的,落实“求同存异”犯罪体系优化路径:第一,对于与传统法益存在价值竞合的数据安全法益,应当优先通过解释论适用既有罪名进行保护,避免“回应型”犯罪化。第二,在数据安全法益中识别摘取出区别于传统法益的新兴内容,可以在与前置法协调配合的前提下审慎创设专门规范。第三,在立法技术上,重构以“禁止性风险”为核心的归责机制,完善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的罪刑规范。

    2025年03期 v.8;No.44 67-84+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79K]
  • 涉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基础与场景化建构

    王贞会;蔡沐铃;

    涉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复归。从价值基础看,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协同筑牢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予以特别保护的根基,涉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既具备特殊价值,又符合数字时代司法发展需求。在实践层面,刑事诉讼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刑事调取与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冲突、公开宣判对信息保密权冲击、犯罪记录封存与删除权衔接不畅、监督救济难以保障信息更正权实现等问题。可以引入场景一致性理论,明确涉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素与原则,为破解实践困境提供理论指引。在制度层面,可以从强化刑事调取程序规制、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及信息安全、加强检察保护与法律救济等方面进一步构建涉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以促进刑事诉讼中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发展。

    2025年03期 v.8;No.44 85-104+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92K]

域外研究

  • 论德国警察法一般条款的历史生成(1882—1931)

    李康;

    警察法一般条款源于德国,为警察法体系的塑造奠定了重要基础。从1882年的“十字山判决”到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是警察法一般条款的形态和内容得以确立的关键时期。本文以“十字山判决”为切入点,追溯了警察法一般条款的历史起源,阐述了“危险防止”作为警察任务的内容是如何形成的,探讨了依据一般条款采取警察干预措施的条件和限制,特别是“危险”“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概念的规范内涵。最终,警察法一般条款的地位在《普鲁士警察行政法》中得到确立,并被战后德国各州的警察立法普遍采纳。

    2025年03期 v.8;No.44 105-12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91K]

  • 《公安学研究》投稿须知

    <正>《公安学研究》(双月刊)于2018年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本刊立足公安学一级学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全球安全治理理念,凝聚海内外学术力量,主要刊发具有前沿理论、权威观点、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和现实价值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旨在推动公安学理论创新,促进中国特色公安学学科体系建设,引领公安学学科发展,为公安及国家安全政策决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力求打造一个百家争鸣、兼容并蓄的学术共同体交流平台。

    2025年03期 v.8;No.44 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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