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彬;蔡佳霖;
在信息技术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现代城市安全防控的重要手段,愈发展现出数据密集型与智能化趋势,其在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日益凸显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冲击。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识别能力增强,个体信息过度收集,以社会本位为导向的治理逻辑所衍生的数据滥用以及算法技术赋能下的画像建构与推断性风险,均可导致公共安全维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此,应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中的法益进行识别与分析,并引入比例原则进行一般性衡量。同时,在比例原则框架下,运用场景理论与风险分级等类型化方法,构建分场景、分风险的精细化衡量方案。
2025年06期 v.8;No.47 20-38+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7K] - 洪延青;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效能的同时,显著加剧了对个人隐私权与信息侵犯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确立了“公共安全所必需”原则,但该原则因其高度抽象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适用不明、裁量空间过大等问题。本文以比较法为研究视角,借鉴欧盟与美国在比例性审查、风险分级、技术控制与生命周期治理方面的成熟经验,提出建立“四步比例性必要性测试、风险分级与禁止/例外清单、‘场景、名单、算法’三重技术控制、‘退出、整改、销毁’闭环机制”的精细化治理框架。该框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可问责的治理标准,有效回应了公共安全保障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制度性平衡难题。
2025年06期 v.8;No.47 39-58+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2K] - 刘为军;
公共场所视频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释放对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实施,公安机关被赋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管主责,从而取得重要公共场所视频数据价值释放的主导地位。当下,有必要以公安机关主导为基石,构建附条件共享、开放与授权运营三位一体的重要公共场所视频数据价值释放体系。为破除数据安全与价值释放的二元矛盾,可以风险控制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与技术信任理论为指引,确立并完善分层共享架构、场景化开放机制与动态授权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稳步发展“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双轮驱动机制、“贡献量化—公益反哺”双轨收益模型和“公安主导—多元共治”生态范式,进一步实现公共安全与数据要素市场化双重需求的平衡。
2025年06期 v.8;No.47 59-75+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