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巍;
在刑法教义学框架中,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争议焦点为“国家规定”的范围、“发放贷款”的界定、故意的确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等。争议根源在于对规范目的的不同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范目的具有复合性,包括财产权益、贷款效益、公众信赖。针对司法实践中“国家规定”的认定泛化现象,有必要严格依据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并重申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法定范围。基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多重规范目的设置,应当根据不同的追诉标准,确定不同的“发放贷款”行为方式范围。在故意的认定中,应当把“国家规定”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并把“重大损失”作为客观处罚条件。同时,有必要区分单位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与个人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只要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贷款发放行为,即使具体的发放贷款行为方式违反了国家规定,通常也应当成立单位犯罪。
2025年02期 v.8;No.43 60-8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6K] - 张宁;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科技创新之一,它赋予机器以“创造力”,正在快速重塑各行各业的工作方式,为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机遇。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其引发的数据安全风险也日益突出。基于数据风险来源和数据生命周期的视角,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界定为训练数据风险、模型风险和生成内容风险,这三类风险各有其具体表现形式。尽管全球主要国家已采取多种防控举措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但面对技术快速迭代,防控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应通过分层防控的方式,坚持协同共治,实现技术创新与数据安全的协调发展。在训练数据方面,应注重构建基础数据安全制度;在模型方面,应秉持鼓励创新与适度放松管制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技术发展环境;而在生成内容方面,则需加强监管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生成内容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025年02期 v.8;No.43 83-104+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4K] - 叶翔宇;
当前我国电子数据规范仅明确规定了刑事电子数据载体的扣押,而未涉及电子数据本体的扣押。然而,在电子数据取证实践中,电子数据本体的扣押行为已普遍存在,主要通过电子数据复制的方式实施。从传统刑事扣押理论来看,电子数据复制行为因电子数据的无形性与不可占有性,难以被认定为扣押措施。然而,在数字时代,传统刑事扣押理论应随着时代发展进行相应调整与解释,以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因此,刑事电子数据扣押应涵盖载体扣押与本体扣押两种模式。此外,当前刑事电子数据扣押还存在概括式扣押等问题。为此,需通过强化公民权利保护和设置特殊侦查程序的双重路径,实现对刑事电子数据扣押行为的有效规制。
2025年02期 v.8;No.43 105-12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