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研究

数字侦查专题

  •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数字侦查的立法完善

    郑曦;朱溯蓉;

    数字时代,犯罪形态异化给传统侦查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数字侦查应运而生。然而,数字侦查在提升侦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数字侦查权”归属、实时监控、数据泄漏权利侵害等风险和挑战。为应对数字侦查可能带来的问题,且正值《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在此次修法中应当以平衡侦查权强化与制约、贯彻人权保障理念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为理念基础,并在制度层面从权力规制、权利保障和数据安全全流程监管三方面作出回应,确保数字侦查的良善发展。

    2025年02期 v.8;No.43 1-20+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5K]
  •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我国电子取证规则的衔接

    裴炜;童译瑶;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确立一系列电子证据程序措施,为各国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过程中开展侦查取证合作搭建起具有包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则框架,但是我国当前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与《公约》在数据分类、措施设置、管辖权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可能构成《公约》签订后我国开展网络空间电子取证及犯罪追诉国际合作的制度障碍。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订,促进《刑事诉讼法》与《公约》在电子取证方面的规则衔接势在必行。这一衔接需要以涉外法治理念为理论指导审视我国目前的电子取证规则体系,基于数据分类将取证措施与目标数据进行合比例地适配,将数字权益融入到取证措施体系之内,同时协同刑事电子取证中的公私合作关系。

    2025年02期 v.8;No.43 21-38+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
  • 初查数据处理的强制性判断与程序规制

    张可;陆颢然;

    为解决《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性文件针对初查数据处理规范缺失的问题,需要先厘清数据处理措施的类型,明确其中哪些可以在初查阶段适用,再在此基础上完善初查数据处理的程序规制。以“基本权利干预”作为强制性判断标准,几类判断较为复杂的数据处理措施中,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网络技术侦查、向数据主体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具有强制性,不得在初查中适用;电子数据查询、针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的网络在线提取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在初查中适用;针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的网络在线提取、一般网络远程勘验、电子数据冻结、向其他部门调取电子数据,则需要根据电子数据是否承载基本权利进行判断。初查数据处理的程序漏洞体现在初查法律性质不清且与行政执法行为混淆适用、数据处理合法性审查以及程序性制裁缺失、被调查对象在初查数据处理过程中诉讼权利缺失等方面,对此,需要以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为指引,明确初查作为立案程序组成部分的法律性质,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明确初查中被调查对象的诉讼权利,完善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取证规则,加强初查数据处理检察监督,以求规范初查数据处理活动。

    2025年02期 v.8;No.43 39-59+123-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4K]

理论与实践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教义学认定

    高巍;

    在刑法教义学框架中,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争议焦点为“国家规定”的范围、“发放贷款”的界定、故意的确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等。争议根源在于对规范目的的不同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范目的具有复合性,包括财产权益、贷款效益、公众信赖。针对司法实践中“国家规定”的认定泛化现象,有必要严格依据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并重申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法定范围。基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多重规范目的设置,应当根据不同的追诉标准,确定不同的“发放贷款”行为方式范围。在故意的认定中,应当把“国家规定”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并把“重大损失”作为客观处罚条件。同时,有必要区分单位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与个人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只要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贷款发放行为,即使具体的发放贷款行为方式违反了国家规定,通常也应当成立单位犯罪。

    2025年02期 v.8;No.43 60-8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6K]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风险及其防控体系研究

    张宁;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科技创新之一,它赋予机器以“创造力”,正在快速重塑各行各业的工作方式,为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机遇。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其引发的数据安全风险也日益突出。基于数据风险来源和数据生命周期的视角,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界定为训练数据风险、模型风险和生成内容风险,这三类风险各有其具体表现形式。尽管全球主要国家已采取多种防控举措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但面对技术快速迭代,防控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应通过分层防控的方式,坚持协同共治,实现技术创新与数据安全的协调发展。在训练数据方面,应注重构建基础数据安全制度;在模型方面,应秉持鼓励创新与适度放松管制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技术发展环境;而在生成内容方面,则需加强监管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生成内容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025年02期 v.8;No.43 83-104+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4K]
  • 刑事电子数据扣押的模式重构与行为规制

    叶翔宇;

    当前我国电子数据规范仅明确规定了刑事电子数据载体的扣押,而未涉及电子数据本体的扣押。然而,在电子数据取证实践中,电子数据本体的扣押行为已普遍存在,主要通过电子数据复制的方式实施。从传统刑事扣押理论来看,电子数据复制行为因电子数据的无形性与不可占有性,难以被认定为扣押措施。然而,在数字时代,传统刑事扣押理论应随着时代发展进行相应调整与解释,以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因此,刑事电子数据扣押应涵盖载体扣押与本体扣押两种模式。此外,当前刑事电子数据扣押还存在概括式扣押等问题。为此,需通过强化公民权利保护和设置特殊侦查程序的双重路径,实现对刑事电子数据扣押行为的有效规制。

    2025年02期 v.8;No.43 105-12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1K]

  • 《公安学研究》投稿须知

    <正>《公安学研究》(双月刊)于2018年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本刊立足公安学一级学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全球安全治理理念,凝聚海内外学术力量,主要刊发具有前沿理论、权威观点、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和现实价值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旨在推动公安学理论创新,促进中国特色公安学学科体系建设,引领公安学学科发展,为公安及国家安全政策决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力求打造一个百家争鸣、兼容并蓄的学术共同体交流平台。

    2025年02期 v.8;No.43 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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